一、假南孚电池案件?
2019年起,嫌疑人吕某某通过微信等渠道,以0.6元/粒超低价格从河南某地购进“南孚”电池,加价后批发至张家口及内蒙多个区县,再以约4倍的价格零售,非法获利10余万元。
经过缜密侦查,警方迅速将涉嫌销售该电池的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女,49岁)抓获。 吕某某交代,其自2019年起通过微信联系,从河南新乡以约0.6元/粒低价进购“南孚”电池,再以每粒加价5分钱左右的价格批发,销往张家口多个区县及内蒙古等地,销售额共计10万余元。
随后,公司销售员张某主动投案,嫌疑人吕某某、张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进一步侦查,警方循线追踪,远赴河南新乡等地,端掉制作假电池窝点一处,存放假电池仓库一处,抓获制造、销售假“南孚”电池嫌疑人7人。
二、减肥代餐食品能减肥吗?
减肥代餐食品是可以减肥的,但是需要长时间的坚持,才会有一定的减肥效果,减肥也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不仅要控制饮食,另外也要在运动上来进行减肥,比如骑动感单车,练瑜伽,跑步快走,跳绳,游泳等等都是能够帮助减肥的,并且也能够强身健体。
三、减肥食品注册要求?
1、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也就是确定你的店名
2、到当地县区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保健品经营许可证》
3、取得《保健品经营许可证》之后继续在工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个体户营业执照只需要23块,这个费用是全国统一的。)
需要的材料是: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店铺的房产证明文件(房产证复印件或者土地证复印件等东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证件相片一张, 《保健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4、取得营业执照30天内到当地的地税、国税部门申请《税务登记证》
四、天使减肥咖啡案件
当今社会,减肥已经成为许多人的关注焦点。面对食品市场上琳琅满目的减肥产品,消费者往往难以选择。其中,天使减肥咖啡就是备受瞩目的一种产品。然而,近期却爆出了一起关于天使减肥咖啡的案件,引发了公众对该产品的质疑。
天使减肥咖啡真相调查
针对这一案件,专家组成调查组展开了一系列研究和调查。他们首先对天使减肥咖啡的成分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发现,这种减肥咖啡中加入了一些有争议的成分,其中某些成分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此外,调查组还前往该产品生产厂家进行了实地考察。他们发现,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操作,质量管理也并不到位。这些问题的存在为产品的品质和安全埋下了隐患。
在调查过程中,还有消费者对天使减肥咖啡的效果提出了质疑。一些人表示,他们在使用该产品后,并未如预期般看到明显的减肥效果,甚至出现了一些不良反应。这也引发了更多人对该产品的关注和担忧。
权威专家的看法
对于这起案件,权威专家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们指出,减肥产品应该以科学为基础,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天使减肥咖啡在此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则需要厂家和监管部门引起足够的重视。
专家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减肥产品时应更加谨慎,避免盲目跟风和贪图便宜。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减肥产品市场的监督,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如何正确选择减肥产品
针对消费者在选择减肥产品时面临的困扰,专家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应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渠道购买产品,避免购买来源不明或质量存疑的产品。其次,在选择产品时要慎重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成分和作用机制,确保符合自身需求和身体状况。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多关注一些权威机构对减肥产品的评测和推荐,了解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在购买过程中,也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医生的意见,避免因盲目跟风而损害自己的身体健康。
结语
天使减肥咖啡案件的曝光,再次提醒我们在选择减肥产品时要慎重。保持理性的消费观念,不仅有利于自身的健康,也有助于行业的规范和整顿。希望未来能有更多安全、有效的减肥产品出现,让广大消费者能够放心使用,迈向健康美好的生活。
五、长春新闻减肥案件
长春新闻减肥案件是引人关注的社会事件,涉及到健康、审美和法律等多个方面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减肥已成为许多人关注的话题。然而,在追求完美身材的过程中,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的信任和对美的追求,推出一些未经科学验证的减肥产品,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身体伤害。
长春新闻减肥案件的背景
长春新闻减肥案件起源于一批不法商家在市场上销售假冒减肥产品,打着谎称“神奇效果”和“零副作用”的旗号,吸引了许多急于减肥的消费者购买并使用。这些产品的不良成分和未经严格检验的质量,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严重风险。
长春新闻减肥案件引发的争议
长春新闻减肥案件不仅引发了对于减肥产品的质量监管争议,也引发了对于减肥观念的深思。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减肥的意义,倡导科学健康的减肥方法,强调合理的饮食和运动结合。同时,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于减肥产品市场的整治力度,加强了对不法商家的打击力度。
长春新闻减肥案件的启示
长春新闻减肥案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消费者在选择减肥产品时一定要擦亮双眼,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并注意产品的成分和效果。同时,减肥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耐心和科学的方法,不可盲目跟风。
长春新闻减肥案件的影响
长春新闻减肥案件的发生让社会各界对减肥市场产生了更多的关注和警惕,促使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加强。消费者们也更加理性地看待减肥问题,不再被一时的热点和广告所迷惑,更看重产品的效果和安全性。
结语
长春新闻减肥案件的发生提醒我们:在追求美丽的道路上,健康永远是第一位的。我们要珍惜自己的身体,选择科学的、健康的减肥方式,并保持良好的饮食习惯和运动习惯,这才是真正的美丽。
六、办理食品案件立案程序?
办理食品安全案件需要需要经过案件来源,立案审批,案件调查协查。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处罚决定
七、食品案件文书范本
食品案件文书范本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和维护消费者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和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增强,越来越多的食品案件涌现出来。为了规范食品案件的处理流程,相关部门逐渐建立了食品案件文书范本,以便在处理食品案件时能够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食品案件文书范本通常包括起诉书、判决书和执行证书等。这些文书的编写要素严格,以确保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食品案件文书范本不仅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了操作指导,也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食品案件文书范本的主要内容
食品案件文书范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起诉书:起诉书是食品案件文书范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起诉书要明确指明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姓名、住所、职务以及犯罪事实和证据等,以便进行后续的审理和判决。
- 判决书:判决书是食品案件文书范本中的核心内容。判决书要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和被告单位进行有力、公正的判决,明确罪名、刑罚和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执行证书:执行证书是食品案件文书范本中的重要补充。执行证书要明确判决结果的具体内容,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和赔偿等,以便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案件的执行和监督。
食品案件文书范本的重要性
食品案件文书范本的重要性不容忽视。首先,食品案件文书范本规范了食品案件处理的程序和流程,保证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执行的一致性。其次,食品案件文书范本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操作指南,使相关部门能够依法处理食品案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再次,食品案件文书范本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标准,使其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降低案件发生的风险。
食品案件文书范本的作用和意义
食品案件文书范本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 法律监督:食品案件文书范本为相关部门提供了操作规范,使其在食品案件处理中能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保障司法公正。
- 食品安全:食品案件文书范本的使用促进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性,有助于预防和打击食品安全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 法制教育:食品案件文书范本的公开和透明,为广大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法制教育的机会,增强了大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 行政执法:食品案件文书范本的应用为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了指导和依据,使其能更好地进行案件的调查、处罚和执行工作。
如何正确使用食品案件文书范本
正确使用食品案件文书范本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和案件处理至关重要。以下是正确使用食品案件文书范本的一些建议:
- 学习掌握:相关部门和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食品案件文书范本的内容和使用方法,提高案件处理的专业水平。
- 合理调整:根据具体食品案件的特点和情况,对食品案件文书范本进行合理调整和适当的个性化处理,以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 定期更新:食品案件文书范本应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进行定期更新和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案件处理的变化。
- 加强培训:相关部门可以组织食品安全案件文书范本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案件处理能力。
总结
食品案件文书范本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案件处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通过规范食品案件的处理流程,食品案件文书范本有效保障了司法公正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应用食品案件文书范本,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预防和打击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应充分认识和重视食品案件文书范本的作用,不断加强学习和使用。
八、食品药品案件协查规定?
食品药品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案件协助调查工作,保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准确、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协助调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需要其他不相隶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和医疗器械、某个特定企业或某个行政相对人及其行为进行核查确认,并出具与案件调查取证有关材料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提出机关,是指提出给予案件协助调查请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本规定所称承办机关,是指接受案件协助调查请求,办理协助调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对跨省(区、市)进行同级之间协助调查的案件,承办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协查请求;对跨省(区、市)需要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不同层级之间协助调查的案件,可由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具有管辖权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协助调查请求。
第二章提出协助调查要求
第四条 案件协助调查要遵守案件查办及公文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案件协助调查的请求,要经案件承办部门研究决定,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加盖机关印章发出。
第五条 提出机关不得随意或假借办案的名义提出协助调查要求。
第六条 案件协助调查,应向涉案地具有管辖职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制作协助调查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明确的协助调查理由;
(二)有明确的协助调查内容和需确认的事项;
(三)应附有协助调查必需的资料,如相关文件、实物、图片等;
(四)应有明确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第七条 根据案件查办的需要,提出机关派人直接到承办机关接洽协助调查相关事宜的,应按照属地管辖和不得超越管辖辖区执法的原则,由承办机关为主开展调查等相关工作,同时应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管辖、移送的规定。
第八条 提出机关未接到承办机关的复函,可直接向承办机关查询,也可以向承办机关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建议督办。
第三章 承办协助调查要求
第九条 承办机关收到协助调查函后,有责任进行核查并复函。
第十条 承办机关在进行案件协助调查过程中,必须符合案件调查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
第十一条 承办机关的复函应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加盖机关印章回复。复函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能够确认的事项,应有明确的答复意见;
(二)对于超出本机关职能的协助调查函,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函件退回;对不符合协助调查要求的内容,应说明原因;
(三)复函应附调查中获取的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二条 承办机关一般应自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调查工作并函复调查结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要告知提出机关并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承办机关不应根据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自行判断复函,应保证协助调查结果准确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承办机关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函告提出机关外,还应按规定对本辖区所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年底汇总本辖区跨省提出协助调查、承办协助调查情况,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第十六条 承办机关不予协助调查或不予复函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人员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承办机关人员疏忽大意或玩忽职守导致协助调查结果错误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通报全国协助调查工作情况。对协助调查准确、及时回复的,给予表扬;对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案件的协助调查。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涉嫌食品罪属于什么案件?
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因此,处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双向移送制度,体现了先刑事后行政的责任追究机制。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
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为了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优势,
公安机关商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十、食品流通处罚案件分类?
【违法分类及处罚】
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同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2、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人至3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至四万元的罚款;
3、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10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4、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规定确定食物中毒事故。
二、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的,可免予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后果的;
2、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取缔可以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予以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查处:
1、擅自超越或者变更卫生许可证上核定的内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2、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3、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改建、扩建的;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缴卫生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卫生行政部门收缴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六、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除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销毁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外,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七、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除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销毁尚未出售的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外,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八、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食品添加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处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品种、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
2、以掩盖食品腐败或以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3、经营或使用未经批准的,受污染或者变质的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的;
4、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
九、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获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即擅自生产经营本条所列产品的;
2、采用的原材料、助剂违反国家规定的允许使用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的;
3、本条所列产品中的有害物质,造成食品污染的;
4、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
十、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1、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而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下简称"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2、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口、经营的;
3、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使用已被卫生部撤销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按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查处。
十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定型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1、不按规定标明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2、虚假标注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3、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不标注中文标识。包装标识不清楚、不易辨识的,按前款第一项查处。
十二、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2、不按规定调离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的。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