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本专业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具有医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三)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经历;负责美容牙科项目的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者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四)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半年以上或进修医疗美容专业1年以上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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